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88]0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山东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函授、业余)、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由山东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所学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不计毕业课程成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以毕业生登记表认定成绩为准,要求本科段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含实践技能考核成绩)。
(三)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毕业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综合考试等所有毕业考核环节)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过违纪违法记录、受到相关部门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四)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按照山大教字[89]008号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统一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次年,由本人向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以上时间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函授”“业余”“自考”字样。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追缴其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执行。